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600号
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等。
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江滨南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85,586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85,586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 鸿 森
人民陪审员 陈 宜 鹏
人民陪审员 屈 红 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