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1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江滨南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52116。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佳鑫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江路岭西王岗工业区**全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NXY10C。
投资人:***,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佳鑫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6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