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盛大建材经营部、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2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盛大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盛大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宣城市盛大建材经营部申请做出(2018)皖1802民初777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