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1702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源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源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1702民初1081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