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7720号
原告: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长松岗工业功能区**街8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道江滨南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浙江恒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