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4885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