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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有限公司;浙江东阳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783民初13435号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毛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广东某(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广东某(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款299776元以及逾期利息(以2994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1.5倍的标准自2021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6月23日为60339.99元),以上合计为360115.99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长沙招商华发依云某城项目一期B26地块总承包工程的混凝土输送泵车租赁事宜签署《混凝土输送泵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泵车,按泵送立方量结算,并对设备结算单价进行了约定,如设备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泵车返空,每次需补偿原告返空费天泵500元/次、车载泵300元/次。双方经结算确认,租赁期内总结算金额为1059676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299776元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答辩称,答辩人对已付款760000元无异议,但认为总的租赁费为1019560.3元,剩余未付金额为259560.3元。另外,对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原告并未在答辩人付款后未按合同开具发票,且开具的发票不足以覆盖答辩人付款的金额,故利息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承租方、甲方)就长沙招商华发依云某城项目一期B6地块总承包工程与原告(出租方、乙方)签订一份《混凝土输送泵车租赁合同》,约定:37米汽泵按21元/m³结算、48米汽泵按22.5元/m³结算、52米汽泵按26元/m³结算、56米汽泵按28元/m³结算、60米汽泵按31元/m³结算、车载泵按16.5元/m³结算,车载泵出车保底100立方,每小时保底20立方,以上单价为含税价,税票为能抵扣13%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立方量结算的以甲方商品混凝土运输运送立方计算泵送方量,天泵每次泵送不足50立方按50立方计算,每小时保底20立方结算;车载泵的管件、配件由乙方送到工地仓库签收(见合同附件管道、配件表)并由甲方保管,现场管道接驳安装由甲方施工单位负责(所有的泵管都为全新的高强管);时间计算约定:泵车以混凝土第一车到现场开泵开始计时,以混凝土最后一车到现场加15分钟结时。泵车移位、清洗、爆管恢复、泵车修理等时间按实扣除;租赁费用的结算方式具体为:乙方在每月(25)日前以甲方工地签收的泵送确认单为结算依据向甲方报送上一月月结单,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月结单之日起5日内核对完毕。如甲方对乙方月结单有异议,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暂缓款项的支付;付款方式:甲方应当在第3个月的月底前按确认的第1个月结算金额的70%支付给乙方,以此类推。余30%的款在本工程竣工备案后6个月内支付。所有支付的费用及款项均以有效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收款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在到项目4小时后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泵车返空,每次需补偿乙方返空费天泵500元/次,车载泵为300元/次;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泵送管件、配件具有保管责任义务。乙方管件、配件进入甲方施工场地,由甲方仓管负责人员签字后生效。工程结束后由甲方以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退回管件,乙方接通知2天内到项目退回,否则遗失的管件、配件甲方概不负责。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来项目办理退数手续,遗失或不正当损坏新的按进场单价赔偿,已使用的按进场单价30%赔偿,赔偿的单价为不含税价;如乙方无法及时、正确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发票,甲方有权暂不支付货款,但乙方应无条件满足甲方项目需求。甲方不承担本次延期支付的款项利息及其它因乙方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8月27日,原告依约提供租赁物。期间,原、被告经对账形成多份对账单,具体为:2019年12月至3月合计租赁费162440.5元、2020年3月23日合计租赁费42975元、2020年4月合计租赁费120979元、2020年5月合计租赁费120475元、2020年6月合计租赁费84402.5元、2020年7月合计租赁费83075.6元、2020年8月合计租赁费86467.6元、2020年9月合计租赁费110675.1元、2020年10月合计租赁费64225.3元、2020年11月合计租赁费72977.9元、2020年12月合计租赁费40260元、2021年1月合计租赁费28528.5元、2021年3月合计租赁费12474元、2021年4月合计租赁费12540元、2021年8月合计租赁费6200元。2021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核对高压无缝直管等配件未退合计金额为10540元。 对账单中载明:2020年3月18日结算金额为4699.6元(60米泵车保护层结算方量:151.6单价:31单据号:00327727.58H,保底20方/H)、2020年5月2日结算金额为11160元(66米泵车电梯井结算方量:360单价:31单据号:800017018H,保底20方/H)、2020年5月4日结算金额为13940元(66米泵车楼面结算方量:440单价:31单据号:000278022H,保底20方/泵送剂300元)、2020年5月11日结算金额为3100元(72米泵车结算方量:100单价:31单据号:8001695)、2020年5月12日结算金额为2475元(车载泵依云某城结算方量:150单价:16.5单据号:8000050)、2022年5月14日结算金额为3300元(车载泵结算方量:200单价:16.5单据号:800038210H,保底20方/H)、2020年5月27日结算金额为15232元(56米泵车7-9#副楼顶板梁结算方量:544单价:28单据号:8001998)、2020年5月27日结算金额为2640元(车载泵10#4层柱/5层板160立方米16.5元/立方米单据号:88108778H,保底20方/H)、2020年6月6日结算金额为4455元(车载泵S4屋面花架结算方量:270单价:16.5单据号:800040313.5H,保底20方/H)、2020年6月19日结算金额为3100元(66米泵车防护层结算方量:100单价:31单据号:0030644保底100方)、2020年6月27日至28日结算金额为3300元(车载泵9#9层柱10层板结算方量:200单价:16.5单据号:800143510H,保底20方/H)、2020年7月1日至2日结算金额为13330元(70米泵车6#1层柱2层板、垫层单号:8001419车号:0898车工作小时:21.5小时实际泵送方量:34420方/小时泵送方量:430单价:31)、2020年7月8日至9日结算金额为2970元(车载泵10.11层墙柱板单号:8002252车号:0655车工作小时:9小时实际泵送方量:17520方/小时泵送方量:180单价:16.5)、2020年7月18日结算金额为1500元(车载泵9#12层柱13层板单号:8000659车号:0737车工作小时:3小时实际泵送方量:020方/小时泵送方量:0)、2020年7月29日结算金额为3795元(车载泵6#4层柱5层板单号:8001853车号:9090车工作时间:11.5小时实际泵送方量:17120方/小时泵送方量:230单价:16.5)、2020年11月20日结算金额为500元(车载泵单号:8002450车号:0655放空)、2020年12月5日结算金额为3630元(车载泵10号楼28层墙柱29层梁板单号:8001557车号:0655工作时间:11小时实际泵送方量:18020方/小时泵送方量:220单价:16.5)、2021年3月12日结算金额为3217.5元(车载泵单号:8000897车号:8265工作时间:8.5小时实际泵送方量:19520方/小时泵送方量:195单价:16.5)、2021年8月13日结算金额为3100元(72米单号:0001285车号:7128实际泵送方量:1620方/小时泵送方量:100单价:31)、2021年8月27日结算金额为3100元(76米单号:0001075工作时间:2.5小时实际泵送方量:10020方/小时泵送方量:100单价:31)。 2020年3月18日的泵送结算单(单据号:0032772)载明:施工部分为保护层,设备型号为60米、开始工作时间为18日19时0分、工作结束时间为18日23时0分、泵送方量100m³(实际50立方);2020年5月4日泵送确认单(单据号:0002780)载明:泵送部位为楼面、泵车型号为66米、泵送开始时间为4日9时0分、泵送结束时间为5日12时0分、总计泵送时间为27小时、实际泵送方量为311立方、备注为每小时保底20立方,泵送剂300元(未收)共打3次。2020年5月5日,被告项目工作人员陈某在该确定单上手写“60米天泵共送砼311立方,实际总用时22小时,计时5月4号-5月5号(22:40-23:30总计时25小时,减下雨、停电3小时)”;2020年5月11日泵送单(单据号:8001695)载明:施工车型为72米、到达工地时间为11日14时5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11日18时30分、备注为保底100m³,放空车;2020年5月12日泵送单(单据号:8000050)载明:施工车型为车载泵、施工方量为148立方、泵送部位为10栋3层板、到达工地时间为12日21时15分、开始打泵时间为13日3时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13日10时30分、用车时间为7小时30分钟、施工及用车单位签认总计148立方,计时7.5小时;2020年5月14日泵送单(单据号:8000382)载明:施工车型为车载泵、施工方量为200立方、到达工地时间为14日7时0分、开始打泵时间为14日14时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14日24时0分、用车时间为10小时、备注为每小时不足20立方按20立方计算,20×10=200立方、施工及用车单位签认为实际方量177立方;2020年5月27日泵送单(单据号:8810877)载明:车型为车载泵、工作时间为8时、备注为实际送砼方量152立方,计时8小时;2020年5月27日租赁单(单据号:8001998)载明:施工车型为56米、施工方量544立方、泵送部位为7-9栋副楼顶板梁、到达工地时间为27日0时20分、开始打泵时间为27日2时15分、完工收泵时间为27日18时15分、用车时间16小时、施工及用车单位签认为实际56米天泵送砼524立方,计时16小时;2020年6月6日泵送单(单据号:8000403)载明:施工车型为车载泵、施工方量为168立方、泵送部位为S4首层地面、开始打泵时间为6日17时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7日6时40分;2020年6月19日泵送单(单据号:0030644)载明:部位为防护层、设备型号为66米、现场负责人签字及电话为66米天泵送砼86立方,计时4.5小时;2020年6月27日泵送单(单据号:8001435)载明:施工车型为车载泵、施工方量为200立方、泵送部分为9#楼9层楼柱10车层板、到达工地时间为27日18时30分、开始打泵时间为27日23时3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28日8时30分、用车时间为10小时、备注为每小时保底20立方,实际185立方;2020年7月2日泵送单(单据号:8001419)载明:施工车型为70米、施工方量为430立方、泵送部位为6#栋1层柱2层板及垫层、到达工地时间为1日20时0分、开始打泵时间为1日21时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2日18时30分、用车时间为21个半小时、备注为不计时间,实际方量344方;2020年7月8日泵送单(单据号:8002252)载明:施工车型为车载泵、砼供单位为9号栋、施工方量为180方、泵送部位为十层及十一层墙柱梁板、到达工地时间为8日19时0分、开始打泵时间为8日22时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9日7时0分、用车时间为9小时、备注为每小时不足20立方按20立方计算(20×9=180),实际175立方;2020年7月18日泵送单(单据号:8000659)载明:施工车型为车载泵、施工方量为放空、泵送部位为9号楼十二层墙柱十三层板、到达工地时间为18日19时0分、开始打泵时间为18日19时3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18日22时0分,备注为放空;2020年7月19日泵送单(单据号:8001853)载明:施工车型为车载泵、施工方量为230立方、泵送部位为6#栋四层墙柱五层梁板、到达工地时间为29日20时40分、开始打泵时间为29日22时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30日9时30分、用车时间为11小时30分、备注为每小时保底20立方(11.5×20=230立方)、施工及用车单位签认为实际方量171方;2020年11月30日泵送单(单据号:8002450)载明:放空、混凝土公司发不出料。原、被告一致确认车型为车载泵;2020年12月5日泵送单(单据号:8001557)载明:施工车型为车载泵、砼供单位为10栋、施工方量为220立方、泵送部位为29层梁板、到达工地时间为5日19时0分、开始打泵时间为5日21时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6日8时0分、用车时间为11小时、备注为每小时不足20立方按20立方计算(20×11=220立方)、施工及用车单位签认为实际180立方;2021年3月12日泵送单(单据号:8000897)载明:施工车型为车载泵、施工方量为195立方、泵送部位为7#楼24层柱25层板、到达工地时间为12日21时0分、开始打泵时间为12日21时30分、完工收泵时间为13日7时0分、用车时间为9:30小时;2021年8月13日泵送单(单据号:0001285)载明:施工方量为100立方、备注为实打16立方。原、被告一致车型为72米,按31元/立方结算;2021年8月27日泵送单(单据号:0001075)载明:车型为76米、到达时间为27日19时0分、开始时间为27日20时0分、结束时间为27日11时30分、100m³、实际16立方。 另查明,被告已付款760000元,原告开票金额为828018.5元。被告陈述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23日竣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混凝土运输泵车租赁合同》、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提供的泵送单等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租赁费总额,被告辩称对对账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存在数据计算错误,并提供混凝土销售单、商砼发货单、泵送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被告提供的混凝土销售单、商砼发货单系部分销售单,未体现连贯性及完整性,销售单与销售单之间、销售单与对账单之间的施工部位多为不同,载明累计供应混凝土方量与原、被告确认的泵送方量不相符且差距大,销售单、发货单未经原告签字,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根据泵送单载明内容,2020年3月18日的60米泵泵送时间为4小时,实际泵送50立方,根据合同“天泵每次泵送不足50立方按50立方计算,每小时保底20立方结算”及60米汽泵按31元/m³结算的约定,结算金额应为2480元;2020年5月11日为放空,泵车到达至收泵时间为3小时40分,根据合同“设备在到项目4小时后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泵车返空,每次需补偿乙方返空费天泵500元/次,车载泵为300元/次”的约定,该次不应计算费用;2020年5月27日租赁单(单据号:8001998)上明确载明“实际56米天泵送砼524方”,结合56米汽泵按28元/m³结算的约定,结算金额应为14672元;2020年6月19日泵送结算单载明“66米天泵送砼86立方,计时4.5小时”,结合合同“天泵每次泵送不足50立方按50立方计算,每小时保底20立方结算”的约定,结算金额应为2790元;2020年7月18日为放空,泵车到达至收泵时间为3小时,根据合同约定,该次不应计算费用;2020年11月30日为放空,泵送单未载明时间,对账单经确认应支付返空费,但根据合同约定,车载泵返空费应为300元;2021年8月13日泵送单无工作时间,实际泵送方量为16立方,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按31元/m³结算,结合合同约定,保底方量为50立方,故结算金额应为1550元;2021年8月27日泵送单载明工作时间前后冲突,根据对账单载明工作时间为2.5小时,结合实际泵送16立方及合同“天泵每次泵送不足50立方按50立方计算,每小时保底20立方结算”的约定,结算金额应为1550元。被告辩称不认可2021年4月对账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亦未对上述数据差异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原告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提供租赁物累计产生租赁费为1038706.4元。关于高压无缝管等配件丢失赔偿,合同约定被告对泵送管件、配件具有保管责任义务,未退还已使用的按进场单价30%赔偿,故被告应支付高压无缝管未退货赔偿款为3162元(10540*0.3)。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提供发票为合同附随义务,且原告开票金额已超被告付款金额,不能阻却被告支付剩余租金的主合同义务,扣除已付款760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等共计281868.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仍应提供相应发票。因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本院酌定按一年期LPR计算。因双方并未就760000元付款明细进行举证说明,且原告并未举证竣备时间,本院根据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及被告辩称于2021年11月23日竣工的事实,酌定被告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至租赁费的70%,应于2022年5月22日前支付剩余30%的租赁费。经核算,截至2025年6月23日,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30396.76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东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租赁费等2818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396.76元(暂算至2025年6月23日,此后仍以28186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2元,由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负担891元,被告浙江东阳某有限公司负担58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收款单位:东阳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宁波某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收款银行账号: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