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

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民辖4号
原告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红艳的亲属系沭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公正审理案件,排除当事人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红艳的亲属系该院工作人员,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案由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谢朝晖
法官助理  王紫旋 书 记 员  闫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