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

沭阳县天津路德胜农业机械经营部与宿迁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3民终855号
上诉人沭阳县天津路德胜农业机械经营部(以下简称德胜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宿迁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阳公司)、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农商行)、原审被告宿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叶公司)、耿志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16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胜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连带给付德胜经营部赔偿款4874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德胜经营部对本次损失应该承担6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德胜经营部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理由如下:1.双方签订地下车库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2.德胜经营部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地下车库的污水管道会发生爆裂而出现严重的漏水事故。3.污水管道的爆裂主要原因系新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违规将施工废水通过化粪池进行排放使污水管道压力暴增,超过其正常承受压力,造成管道爆裂,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4.2018年8月13日,地下车库出现渗水现象,是因为连续阴雨天造成墙壁上管道连接处渗水,这种渗水本身对德胜经营部的财产不会造成影响。即使德胜经营部发现地下车库的污水管道出现少量的漏水现象,德胜经营部也不可能得知是因为新兴公司施工过程中违规排水造成的管道压力上升造成的漏水,德胜经营部也只会想到是管道有问题,而且德胜经营部及时通知了铭阳公司进行了修缮,问题也得到了解决。5.德胜经营部发现地下车库被淹后,及时报警并自行组织人员和设备对车库里的污水进行排放,及时将车库里的机械和配件进行搬离,采取通风、晾晒、除锈、及时出售处理等方式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承担按份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德胜经营部认为应该适用第十条规定。理由如下:新兴公司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规程违规排水、沭阳农商行自行安装的污水管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发现管道漏水后没有及时检查原因,消除隐患并整改到位、铭阳公司对地下车库的排水系统和排水水泵未能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对租赁物未能尽到维修义务,因上述三方的过错,造成德胜经营部的财产损失。而且每一方的过错都足以造成德胜经营部财产损失。
被上诉人新兴公司二审辩称:新兴公司是正常施工排水,无法预见到排水会流向涉案的地下室,新兴公司对德胜经营部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也与铭阳公司、沭阳农商行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德胜经营部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德胜经营部该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沭阳农商行二审辩称:涉案的下水管道是在德胜经营部使用该地下车库前就已经施工完毕了,沭阳农商行在设置该管道的时候是无法预见该地下车库被转做仓库使用。因此,德胜经营部使用地下车库作为仓库,其增加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沭阳农商行安装管道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划和设计变更,其违反的是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并不当然的产生过错。管道本身的设置不能推定沭阳农商行有过错。德胜经营部要求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因为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之间没有共同行为。请求驳回德胜经营部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长江公司二审发表意见为:长江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判决长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是正确的。对于其他各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的形式如何,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铭阳公司二审未作辩称。 原审被告枫叶公司、耿志利二审未发表意见。
德胜经营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长江公司、枫叶公司、耿志利赔偿德胜经营部损失1000000元。
一审经审理查明:长江公司开发建陵商都小区一期工程,其中4号、5号楼于2012年5月23日经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4月29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2016年1月1日,沭阳县建陵商都业主委员会将建陵商都小区一期住宅及商铺交由铭阳公司管理物业。 2011年8月17日,长江公司将该一期小区5号楼西临沭城街道天津路的部分商铺出售给沭阳农商行,用于沭阳农商行天津路支行经营。2012年5月,沭阳农商行对该商铺进行装修。 2016年3月16日,铭阳公司将位于建陵商都一期小区4号、5号楼的地下室出租给德胜经营部使用,用于存放农机设备及配件。2018年9月15日下午1时许,沭阳农商行天津路支行使用的位于地下室南面顶部的污水管道破裂,致该管道及与该管道相连的室外污水管道内的水流入地下室,造成德胜经营部存放在地下室的农机设备及配件受到浸泡,德胜经营部随即报警,从沭阳县公安局重庆路派出所出警拍摄的视频看,当时地下室的水位约十几厘米深。后德胜经营部的农机设备及配件受水某后出现生锈等情况。 2018年9月15日当天,枫叶公司的施工人员对建陵商都一期小区地下排水管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一审另查明:新兴公司施工建陵商都小区二期工程。因工程施工需要,新兴公司自2017年7月向位于建陵商都一期小区4号楼南侧的化粪池的沉淀井排水。 一审还查明:德胜经营部租赁的地下室顶部污水管道在2018年8月13日出现过少量漏水情况,德胜经营部曾为此报警处理。 一审法院根据案情需要,依法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查明德胜经营部所租赁的建陵商都一期小区4号、5号楼地下室的顶部安装有排污管道,其中破裂漏水的污水管道(以下简称“涉案管道”)从地下室顶部通向外面沭阳农商行天津路支行门前的污水井,自污水井向南有一污水管道通向建陵商都一期小区4号楼南侧的化粪池,该内、外管道专供沭阳农商行天津路支行排放污水使用。沭阳农商行天津路支行门前污水井向南的排污管道与枫叶公司施工改造的排水管道相互平行、互不相通。另涉案管道在2018年9月15日破裂漏水后已废弃不用,沭阳农商行在地下室顶部另行安装了新的排污管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德胜经营部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中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德胜经营部存放于地下室受水某的农机设备及配件因生锈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苏中恒鉴评字(2019)第0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经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1日委估的涉案农机设备、配件的评估残余值为人民币1573900元,评估损失值为人民币487400元。德胜经营部为此支付评估费21500元。该评估报告经质证,德胜经营部予以认可,其他当事人均持有异议。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农机设备、配件受水某所产生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二、如存在过错,各应承担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铭阳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铭阳公司将其管理的地下室出租给德胜经营部存放农机设备、配件,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2018年9月15日,涉案污水管道破裂致污水流入地下室,后德胜经营部报警,从重庆路派出所出警拍摄的视频看,期间地下室的积水约十几厘米深,地下室的排水系统未能启动,致农机设备、配件受水浸泡,由此表明铭阳公司出租的地下室存在瑕疵,其没有尽到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对德胜经营部的农机设备、配件受水浸泡而产生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新兴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新兴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建陵商都一期小区4号楼南侧化粪池的沉淀井排水,应当预见到其大量排水可能导致化粪池的沉淀井积水倒流入小区污水管道而产生损害,从涉案污水管道破裂流入地下室的水量及沭阳农商行2018年9月份的用水量看,可以认定系新兴公司排水流入涉案污水管道,且与管道破裂致德胜经营部的地下室进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其对德胜经营部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沭阳农商行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沭阳农商行称涉案污水管道系长江公司安装,长江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一审法院认为,长江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将建陵商都一期小区部分商铺出售给沭阳农商行,其时该商铺与南北商铺相通,该商铺并无独立的卫生间及相应的排污管道,对于排污管道的安装双方并无合同约定,沭阳农商行接收该商铺后,于2012年6月进行装修,其卫生间的设置及排污管道安装应根据其办公及经营需要进行规划、施工,因并非小区公共设施,依常理不应当由商铺出卖方即长江公司安装,且沭阳农商行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排污管道系长江公司安装,故应认定涉案排污管道系沭阳农商行自行安装。涉案排污管道自2012年安装后,沭阳农商行作为该排污管道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未对管道进行正常维护、修理,且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该排污管道的部分接口处用透明胶布封堵,也表明该管道年久失修、管道老化,故沭阳农商行对涉案排污管道破裂漏水致德胜经营部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德胜经营部在本案中的过错责任。德胜经营部作为地下室的实际使用者,对其存放在地下室的农机设备、配件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涉案地下室顶部的排污管道曾在2018年8月13日出现过少量漏水情况,德胜经营部对此未引起重视,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且在2018年9月15日涉案排污管道破裂出现大量漏水将其农机设备、配件浸泡的情况下,德胜经营部没有将受水某的农机设备、配件及时搬离地下室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烘干、除锈,其上述消极行为与农机设备、配件生锈受损的后果存在较大因果关系。 长江公司开发建设的建陵商都一期小区4号、5号楼已于2014年4月29日经竣工验收备案,且涉案的排污管道不是长江公司安装,其对该管道没有维护、修理义务,故其对涉案排污管道破裂漏水致德胜经营部损害不存在过错,德胜经营部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枫叶公司施工改造的排水管道,与沭阳农商行天津路支行门前污水井向南的排污管道相互平行、互不相通,其对涉案排污管道破裂漏水致德胜经营部损害不存在过错,对德胜经营部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1.对于德胜经营部的农机设备、配件损失,江苏中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系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依法作出,在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均应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对德胜经营部的损害虽然均存在过错,但并无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德胜经营部主张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各方的责任比例,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对德胜经营部的损失分别承担5%、20%、15%的赔偿责任,德胜经营部自负60%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宿迁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沭阳县天津路德胜农业机械经营部财产损失24370元;二、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沭阳县天津路德胜农业机械经营部财产损失97480元;三、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沭阳县天津路德胜农业机械经营部财产损失73110元;四、驳回沭阳县天津路德胜农业机械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11元、鉴定费21500元,合计30111元,由沭阳县天津路德胜农业机械经营部负担18067元、宿迁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5元、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22元、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17元。 二审中,上诉人德胜经营部为支持其上诉请求,申请证人陈某、宗某、稽俊凤到庭作证。陈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水怎么淹的我不知道,后来拖到操场上清洗我知道,清洗柴油机的,时间大概快到国庆节清洗的,从漏水到清洗有十来天左右,我看到的时候已经拖上来洗了,我只看到弄了,没看到具体怎么弄,我没注意大概洗了几天。宗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为德胜经营部打工的,为孙华仁组装机器、修理机器,与对方不认识;9月15日那天,我发现漏水事故的,我报告老板,老板报警的,派出所下去拍照,水是用水泵打出去的,我们用老板提供的三寸水泵排水的,大该在晚上五点多水就排完了,水打完的当天晚上没搬机器,第二天八点钟,老板儿子用叉车把机器搬上来晒的,当时大部分机器都搬上来了,还有小部分没搬,搬上来之后用水枪冲,然后擦机油,晾晒大概有六七天,这些设备晾晒完之后又拖到地下室,还有将近20台没卖,拖到下面之后才开始卖;虽然涂油,但洗了之后也还是会有残留的,会腐蚀机器;地下室有监控。嵇俊凤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之前是小区保安,现在离开小区了,一开始不认识孙华仁,后来认识的,与对方都不认识;当时淹了我没看到,后来报警去拍照我看到的。当时漏水的时候有柴油机等设备在里面。我看到了孙华仁把柴油机拖上来的,德胜经营部什么时候把机器拖上来的记不清了。 对此,德胜经营部质证称:证人证言客观真实,能反映德胜经营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采取了措施,将被污水侵蚀的柴油机搬离事故地点进行清理晾晒。新兴公司质证称:德胜经营部在发问时存在诱导性发问,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认可,且三证人均不能证明搬出物品的时间及采用的方法,达不到德胜经营部的证明目的,证人也陈述事发的仓库有监控,如果德胜经营部确实及时采取措施,应提供监控,而不是证人证言。沭阳农商行质证称:证人证言真实性不可信,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证人陈某称过十来天清洗,证人宗某称第二天清洗,证人稽俊凤称不知道什么时候清洗的。证人不能有效陈述机器的数量,不能确认全部机器都进行了维护和保护性的处理,证人宗某陈述,生锈的原因是没有清洗干净,明显是德胜经营部采取措施不当。证人稽俊凤陈述在水管断裂前,曾发生过事故,德胜经营部明知有此风险,但没采取措施,有明显过错。长江公司质证称:对证人证言不发表质证意见。枫叶公司、耿志利未发表质证意见。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德胜经营部租用涉案地下室放置农机设备、配件,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德胜经营部在发现地下室南面顶部的污水管道破裂致污水流入地下室后随即报警,证人宗某到庭证明当日就用水泵排水,大概在晚上五点多钟水就排完了,第二天八点用叉车将机器搬上来晒,然后用水枪冲,擦机油,证人稽俊凤也称其看到孙华仁把柴油机拖上来的,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德胜经营部在发现污水进入地下室后,德胜经营部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适的减少损失措施。其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德胜经营部对于损失的发生采取的措施不当,或未采取措施等消极行为;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德胜经营部与管道破裂存在行为上的因果关系,故无证据证明德胜经营部对自身损失存在过错。据此,一审判决由德胜经营部自担损失60%缺乏依据,二审予以纠正为德胜经营部对其自身损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第二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一审认定涉案排污管道系沭阳农商行自行安装后,沭阳农商行对本案并未提出上诉;且沭阳农商行二审中陈述的内容“涉案的下水管道是在德胜经营部使用该地下室前就已经施工完毕了,农商行在设置该管道的时候是无法预见该地下车库被转作仓库使用…”也表明其认可涉案污水管道系沭阳农商行安装,故应认定涉案污水管道系沭阳农商行自行安装。涉案排污管道系沭阳农商行自行安装,且由其使用,故沭阳农商行对涉案污水管道负有管理、养护职责。从一审现场勘验情况看,该排污管道的部分接口处用透明胶布封堵,表明该管道年久失修、管道老化,沭阳农商行对涉案污水管道未尽到管理养护义务。涉案排污管道破裂漏水致德胜经营部农机设备、配件损害,与沭阳农商行对污水管道未尽到管理养护义务具有因果关系,沭阳农商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铭阳公司出租地下室给德胜经营部,从重庆路派出所出警拍摄的视频看,期间地下室的积水约十几厘米深,地下室的排水系统未能启动,致农机设备、配件受水浸泡,表明铭阳公司出租的地下室存在瑕疵,该瑕疵与德胜经营部的农机设备、配件受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铭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兴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建陵商都一期小区4号楼南侧化粪池的沉淀井排水,其应当预见到其大量排水可能导致化粪池的沉淀井积水倒流入小区污水管道产生损害,从涉案污水管道破裂流入地下室的水量及沭阳农商行2018年9月份的用水量看,可以认定系新兴公司排水流入涉案污水管道,新兴公司该行为一定程度上导致污水管道破裂,故新兴公司的行为与德胜经营部的农机设备、配件损害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新兴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综合沭阳农商行、铭阳公司、新兴公司的过错,且铭阳公司、新兴公司对一审判决其分别承担5%、20%赔偿责任也未提出上诉,故本院确定对德胜经营部的损失,沭阳农商行承担75%的赔偿责任,铭阳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新兴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于一审认定的德胜经营部损失487400元,二审中双方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沭阳农商行、铭阳公司、新兴公司对德胜经营部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365550元、24370元、97480元。 德胜经营部上诉称应由沭阳农商行、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并不存在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及德胜经营部的侵权对象不明,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本院对德胜经营部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德胜经营部关于其自身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该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一审确定德胜经营部自担损失60%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德胜经营部其余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证意见为:证人陈某、宗某、稽俊凤证言,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均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将结合其它证据对证人证言予以综合认定。 关于一审查明事实,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长江公司无异议,德胜经营部对“在2018年8月13日出现过少量漏水情况”有异议。对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长江公司、德胜经营部均无异议的一审事实认定,二审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德胜经营部对其自身损失应否分担。2.铭阳公司、新兴公司、沭阳农商行对德胜经营部的损失承担的数额分别如何确定。
一、维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165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165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沭阳县天津路德胜农业机械经营部财产损失36555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611元,鉴定费21500元,由被上诉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84元,由被上诉人宿迁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5元,由被上诉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11元,由被上诉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58元,由被上诉人宿迁铭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1元,由被上诉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亚非 审判员  覃卫东 审判员  庄云扉
书记员  沈飞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