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

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343号
原告: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新世界商业广场C11幢8单元205-207室。
法定代表人:徐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楼,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新型管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红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