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如与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3513号 原告:**如,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烽,该公司法务。 原告**如诉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