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3513号
原告:**如,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烽,该公司法务。
原告**如诉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