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3077号 原告:***,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新型管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枫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