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321号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军辉租赁站,经营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市场。
经营者姓名:***。
委托代理人:邱丹,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舜江东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莲新,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军辉租赁站诉被告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申请了两个月调解期限。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军辉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军辉租赁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军辉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5元,由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军辉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