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7财保14号
申请人: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陆永林。
被申请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骅。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20)沪仲案字第0805号函,申请人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庄炳蔚
书 记 员
郭贞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