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7财保14号





申请人: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陆永林。
被申请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骅。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20)沪仲案字第0805号函,申请人浙江海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庄炳蔚






书 记 员


郭贞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