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胡孙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1345号
原告(案外人):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501867L。
法定代表人:周行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巨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843437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柱,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珊溪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11元,减半收取8505.5元,由原告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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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芝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