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财保5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定远县阳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北门政府安置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99843875Q。
法定代表人:王德兰。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定远县隆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22799855E。
法定代表人:李学权。
被申请人: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501867L。
法定代表人:周行春。
变更保全申请人定远县阳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县隆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恒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了(2020)浙0604财保5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定远县阳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定远县隆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金额以10万元为限。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实施了查封和扣押的保全措施。现两被保全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缴纳了10万元的现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定远县阳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定远县隆发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吉香凝
书 记 员 孙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