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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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63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131号三楼西面。
法定代表人:姜建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小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吴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