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5224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越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中必农贸市场C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MA6Y6NFN8Y。
法定代表人:张玲钗。
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美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9849751T。
法定代表人:姜建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越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5224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阮君
审判员于颖
审判员李骏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施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