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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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131号三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984975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申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土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F3B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申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03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00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申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申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财产下落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不动产、有价证券和保险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十辆机动车(车牌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到位6638.14元。扣除执行费50元、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1执1号案件提取6588.14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截至2023年5月26日,本案所有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申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和短信方式告知了经申请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申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03执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