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1执39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81执39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王恒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