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1执39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81执39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王恒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