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1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131号三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49849751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3036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2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97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认为处置价值较低,无处置必要,本案不作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3036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2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9704元。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1执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友松
审判员王恒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