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辖终287号
上诉人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红欣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天柱庐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天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合肥天柱公司的诉请、理由及起诉依据,本案系其基于《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以浙江红欣公司为被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给付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案涉《预拌混凝土供销合同》注明工程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迎淮路与天津路交叉口”,该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