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9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山水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山水田园158号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3289D。
法定代表人:温长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才,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东路山下前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09340195H。
法定代表人:林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山水田园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山水田园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山水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 卫 新
审判员 郭 成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佳(兼)
书记员 谭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