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李惠兵、湖北三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3014号
原告:李惠兵,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湖北三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康魅路1号金地·褐石庄园。
法定代表人:顾松,职务:总经理。
被告:顾松,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杨旭,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东路山下前巷。
法定代表人:林迪,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兵与被告湖北三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顾松、杨旭、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惠兵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惠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惠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5元,减半收取2722.5元,由原告李惠兵承担。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