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629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西莱兴街1号附1号内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伦,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靖,上海市华诚(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东路山下前巷59号。
法定代表人:林迪,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北方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园区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曼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烟台北方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二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