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东路山下前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0934019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所作裁定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因此上诉人认为应当依法采用一般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依照司法观点,承揽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而安装地也不一定就是加工行为地,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明,但被告住所地是明确的,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疑是正确的。综上,请求撤销(2022)湘0202民初964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本案合同标的为***玻璃安装,工程所在地可视为加工行为地。双方所签《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工程为: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玻璃安装工程,……”,该约定事实上已明确加工行为地为株洲市荷塘区天鹅花园,因此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