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381民初6120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2026年5月8日,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4元,减半收取计3377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