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新疆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某某、第三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刚,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第三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花月路21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65.62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070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刘 俊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