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刚,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第三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花月路21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65.62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070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刘 俊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马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