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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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7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五合大道牛湾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35942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0456421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27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人民币62078.2元、贴息款103152.5元、违约金4956.9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41元,执行费24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6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27执1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