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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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宏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花月路211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花月路21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磐安县宏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准许其缓交诉讼费用。但经本院催缴,原告在2023年3月16日本院开庭审理前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023年3月20日,本院再次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