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磐安县宏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段(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宏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花月路211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花月路21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磐安县宏宇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准许其缓交诉讼费用。但经本院催缴,原告在2023年3月16日本院开庭审理前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023年3月20日,本院再次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