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96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