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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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96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