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7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通榆北路16号18幢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WLE7W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0456421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27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11964.81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54元,执行费151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但未实际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和保险信息。截至2023年3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浙0727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移送破产,本院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有5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婺城法院、兰溪法院、台州中院共有4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27执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彩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