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7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摆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8414570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04564218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22)浙0727民初914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27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彩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