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727执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呈贡某站,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上可乐社区牛头山(呈贡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xxxxxxxxxxxx。
经营者: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呈贡某站与被告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727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呈贡某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0141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且被他院在先冻结,部分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户,暂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XXX车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院于2025年7月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财产查控告知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5年11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执行系统已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50余件。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727执9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