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黔0113执4955号 某(贵州)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 关于某(贵州)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1民终351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2673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667.35元。 经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黔01民终3512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