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888-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888-1号
      发布日期:2015-06-15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088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814970-0)。
被执行人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005878-7)。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欠款78629元、诉讼费819元、执行费1092元,总计80540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786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80540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以786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