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824171.82元、利息48567.76元、诉讼费6187元、执行费11189.27元、总计890115.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824171.82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90115.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824171.82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盛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