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浙江华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127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货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60JY3D。

经营者:***,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君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100587878(4/6)。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与被申请人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2020)皖0111民初127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申请解除对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