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12770号
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货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60JY3D。
经营者:***,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君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100587878。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与被申请人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顺新水稳经营部(经营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