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176号
原告:***,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龙游富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西方坞村仓头叶家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君玺大厦1幢909-9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龙游富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