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华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392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西路128号之八108房。
法定代表人:秦美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安海大厦A区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郑开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直街52号403房。
法定代表人:庄亚焱。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珊、冯钦源,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州众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已减半收取)和保全费1703元,由原告广州市砼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晓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