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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6403号
原告:***,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领,温州市瓯海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安海大厦A区A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4160X。
法定代表人:郑开荣。
被告:林勇,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吴明焕,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林勇、吴明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计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现瑶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