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民初1008号
原告: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环镇东路一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来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崇剑,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富,董事长。
原告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兆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