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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268号
原告:湖州众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燕三路288号A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峰,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州众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州众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众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众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众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加黎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