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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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1607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余来五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GTL0M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938685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