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陆建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9执720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488454,住所地杭州市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94520元及自2019年9月17日起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一、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浙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共计2436330元;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四期支付在2019年12月底支付280800元,2020年6月底之前付825930元,2020年12月底前支付686400元,2021年6月底之前支付643200元;三、如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则按原判决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截止2019年11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汤祖元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