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9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菏潇,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政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36278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2019)京0102民初4713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所诉关于档案问题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相关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对***的起诉予以驳回。而本案中***并未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认定,而是要求北京市政三公司提供***在1983年至1994年的劳动合同、同期工资发放表等。***并未要求法院对***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进行认证,前诉和本诉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构成重复起诉。后诉并不否定前诉的结果,本案应该实体审理。
北京市政三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的上诉意见。本案涉及到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等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予驳回起诉。由于***在1983年至1994年为北京市政三公司合同制工人,身份是农民,按照企业职工档案办法,未建立档案符合当时的政策。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京市政三公司提供***1983年至1994年的劳动合同、同期工资发放表及干壮工的证明材料;2.北京市政三公司支付***因不能提供***1983年至1994年的劳动合同、同期工资发放表及干壮工的证明材料,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元;3.诉讼费用由北京市政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9年将北京市政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精神损失2.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诉关于档案问题而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等相关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471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10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依然系因***无法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手续所致,***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结果,构成了重复起诉,且其要求北京市政三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干壮工材料等亦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对***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要求北京市政三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干壮工材料等证明材料,该事项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关于***主张的因北京市政三公司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导致其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曾以因缺乏职工原始档案记录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由起诉北京市政三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的诉求构成重复起诉,且其请求涉及劳动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的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慧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易晶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