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6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9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二审裁定,改判市政三公司提供***1983-1994年劳动合同和社保材料。理由是: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且构成重复诉讼,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其次,本案与前诉虽然当事人相同,但是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诉讼请求在实质上亦不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诉请市政三公司提供***1983年至1994年的劳动合同、同期工资发放表及干壮工的证明材料,以及支付因不能提供前述材料而导致其无法办理提前退休的经济损失。***关于要求市政三公司提供劳动合同、社保材料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其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亦实质性的否定(2019)京0102民初47131号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故原审法院以***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构成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于法有据。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汪 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