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71号
申请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8967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2111386D。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小营支行,账号:XXX)内存款621505.43元。申请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小营支行,账号:XXX)内存款六十二万一千五百零五元四角三分。
财产保全费三千六百二十七元五角三分,申请人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