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2129号 本院制作的原告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古北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23)京0118民初2129号调解书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调解书第3页第六行“自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更正为“自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